1.制冷机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、使用特征,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价格政策、环保规定等,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。
2.选择制冷机时,不仅要考虑满负荷的COP值,还要考虑部分负荷的COP值,综合性能系数(IPLV)和部分负荷非标性能系数(NPLV)来衡量全年的综合效益。
3.制冷设备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,应能适应空气调节负荷全年变化规律,当空调冷负荷大于528kW时,不宜少于2台。
4.居住建筑除特殊原因,一般不宜采用集中冷源。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居住建筑,制冷设备宜选用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或燃气吸收式冷热水机组,或有利于节能的其他型式的冷源。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(性能系数)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,并优先选用能效比较高的设备。
录入时间:2016/5/14 19:21:24 点击次数:1396